索  引  号 12370900MB2812715W/2024-001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解读

【主要负责人解读】《泰安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日期:2024-08-20 15:28 浏览次数:

为健全完善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引导全市城市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市城市管理局编制了《泰安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市城市管理局印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清单》,为指导全市城市管理领域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修订和新增,以及我市地方立法数量的不断增加,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城市管理的处罚事项不断增加,中央、省和市先后对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进行了安排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也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因此,制定新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成为当前工作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

在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清单》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2023年4月,召开全市城管领域裁量权基准座谈会并征求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执法局意见。2023年10月,根据省住建厅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实际执法工作,形成《泰安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文件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前期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三统一”管理、向社会公布等程序,制定程序合法。

四、有效期限

《泰安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9日,有效期5年。原有裁量基准相关文件同步废止。

五、适用范围

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六、修订前后变化

逐一明确基准。坚持“一案由一裁量”原则,对现行204项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逐一制定裁量基准,主要包含事项编码、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等部分,为执法人员办案时提供标准和参照,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公平公正。

细化裁量内容。结合泰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城管执法职权,系统梳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重点修订部分裁量基准内容,确保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完善总体说明。《泰安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称“以上”“以下”“至”是否包括本数进行规定,对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两种以上违法情节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如何处罚进行界定,对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说明。

坚持动态调整。《泰安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将根据本市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泰城发〔2024〕22号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图文解读】《泰安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信息来源: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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