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减少现量、严控总量、规范有序、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的原则,起草了《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减少现量、严控总量、规范有序、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的原则,起草了《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市城市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cgj.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城市管理局:cgjfgk@ta.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泰安市长城路16号泰安市城市管理局,电话:0538-8538550,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发出或者邮戳时间为准)。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利用,按照“减少现量、严控总量、规范有序、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的原则,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自2020年进入我市以来,在满足市民游客出行、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引发了车辆无序投放、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我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政府文件来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投放运营要求、运营服务规范、用户骑行规范等内容,建立系统、高效、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体系,解决目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在的问题。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 号)。同时我们还参考借鉴了北京市、桂林市、九江市等城市先进经验。
三、起草过程
2024年4月,市城市管理局启动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5月,在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城市相关工作经验,认真总结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办法初稿。6月,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经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修改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范围定义。第二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泰城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服务管理。同时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第四条明确市区职责分工,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大数据、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重大决策等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明确了市直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规定了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
三是实行总量调控。第六条规定了总量调控的要求,规定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骑行量、城市空间承载力、交通供给结构等因素科学确定投放总量。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共用总量数额。
四是明确运营企业条件。第九条规定了运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具有专业的运维设备及充足专职管理人员、有满足安全消防要求的集中充电场站和车辆停放维修场所等条件。
五是明确车辆条件。第十条规定,投放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具备车辆合格证明、配备限制超载设备、实时定位、符合国家标准、配备头盔等要求。
六是明确运营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和调度,通过电子围栏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第十五至二十三条分别对实名制注册、事故赔偿机制、信息网络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充电场站、应急预案、主体变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七是明确用户骑行规范。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用户骑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约定、骑行年龄要求、实名注册等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以下禁止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骑行;进入机动车道、绿地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和停放车辆;故意损毁车辆或者公共停放设施;采取非正常手段启动、骑行车辆,对车辆加锁、改装或者擅自占用、占有车辆等。
八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监管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条规定了运营服务评价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管理服务不力的运营企业减少其投放配额,直至退出市场。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分别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九是明确参照执行范围。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县(市)、功能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4年7月22日至8月23日,泰安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8月23日24时,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7份。具体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采纳意见有关内容
相关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总量调控、运营企业规范、车辆要求、停车区域划定、严格管理等方面。其中大部分建议已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相关规定,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化实施。
二、其他建议意见及说明
(一)建议在总量调控方面细化标准和依据,明确总量调整程序和条件。目前,我局已牵头起草编制完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专项实施方案,相关总量控制工作正在积极推动中。
(二)建议增加对运营服务企业的具体考核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具体评价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针对运营企业的评价办法,我局正在起草制定中,具体考核指标会在评价办法中具体说明。
(三)建议擂鼓石大街以北禁止运营、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擂鼓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区域作为主城区的重要区域,人流密集、出行需求大,本着便利性、规范性和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等原则,不宜划定为禁停区。涉及环山路、重要景点周边等路段,我局将与公安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对停车区域及禁停区进行具体规划和调整。
(四)建议红门路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区域。红门路作为游客进山的主要道路,周边交通、停车压力较大,我局将与公安机关、泰山景区等相关部门结合交通出行、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对停车区域进行统筹规划。
(五)建议删除按时缴纳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针对该条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确定是否保留该条。
感谢公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