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出台我省首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16:37 浏览次数:

7月27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4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被批准通过,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条例》是我省首部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项地方性法规。

                                         7月27日,《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2017年,国务院将泰安市列为全国46个推行强制分类重点城市之一。泰安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2020年连续三个年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项目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并全力推动。2018年4月立法程序启动,《条例》经过三次审议,在2020年6月29日召开的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票表决通过。目前,泰安生活垃圾分类推行“强制分类+引导分类”与“专业分类+社会参与”相结合的“2+2”工作模式。市财政先后投入资金每年近1亿元,在市级管理范围内改造、建设了109座垃圾分类专业收集站,设置了大件垃圾回收区8处,配备各类分类垃圾转运车116辆。各区投入资金5000余万元,在分类设施购置、垃圾收集转运等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撑。全市已建成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4座、餐厨垃圾处理厂1座、建筑垃圾周转处理场3座、危废处理厂1座,基本满足日常处理需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54%,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

                                                  泰安一小区内垃圾分类收集站点


《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规划与设施建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


                                                泰安市时代佳苑垃圾中转站对分类后的垃圾集中收集运输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以城市为主战场,同时兼顾农村实际情况,鼓励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措施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逐步覆盖全市。规范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明确了主管部门,并对基层责任和社会责任作了要求。同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起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区别城市和农村收费模式。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编制程序,督促市政府科学编制规划,加快实施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明确总体布局和建设规范,并规定生活垃圾设施年度建设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从源头上保障经费和用地。为加强基础配套,《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泰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对分类垃圾进行称重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投放原则,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垃圾袋,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禁止相互混合投放。建立责任人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明确责任人职责。强化制度设计,引导习惯养成。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实行网格化管理,鼓励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现场引导员,专职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条例》明确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总体要求,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同时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且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上中下游一起抓,前中末端齐发力,注重对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监管,设定严格具体的运营规范和处罚措施,以高标准、严要求、硬指标推动垃圾分类处理的软硬件升级加速,有效防止“前端分类投、末端混合处”。

《条例》严格依据上位法的规定,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以此倒逼广大市民百姓文明行为养成,督促有关企业依法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场所的,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的,随意处理生活垃圾的,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同时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混收、混运、混处生活垃圾,不遵守规范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7月3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刊登)


信息来源: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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