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900MB2812715W/2020-006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决策执行评估 |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城市管理局对《泰安市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泰政发〔2003〕7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概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成立了以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局法规科、园林绿化科、园林绿化处以及局法律顾问为成员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林绿化科,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推进和材料汇总。
(二)制定方案,顺利推进。评估小组成立后,制定了本次评估活动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针对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对评估对象、工作原则、评估时间、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工作要求等都作出了具体要求,为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
对《办法》的合法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检读法律文本、检索相关文献的方式。经检读,《办法》是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考察《办法》的制定背景及制定程序,评估小组认为《办法》是一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
2、合理性评估
根据文本分析的方式以及实践中适用《办法》的意见反馈,评估小组认为《办法》对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的规划控制线和现状保护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绿化方案的审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各级管理部门职责等规定都较为合理。一是明确了管理职责。《办法》规定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实际状况,组织管理单位设立标示牌,标示绿线范围、保护管理措施等。二是细化了许可条件。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详细规划中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三是日常监督管理作出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绿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可操作性评估
通过对《办法》全文的检读、调研走访,评估小组认为《办法》总体上是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办法》自实施以来,对于对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城市绿地保护方面,都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4、规范性评估
《办法》制定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文字表述准确,自实施至今未发生因文件表述产生的异议。
5、实效性评估
《办法》实施后,市城市管理局及所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积极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和绿地保护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监督临时占用绿地高标准恢复,依法查处违规破绿占绿行为,全程无缝隙保护绿化成果。
6、公平竞争评估
通过对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进行研究、评估,《办法》无违反公平竞争现象。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评估结论:根据《办法》的实施情况,市城市管理局认为《办法》的颁布实施总体来说对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和绿地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建议有效期延期5年。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